珠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籍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学生须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籍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统筹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市属学校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所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培训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督促所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变更、上报、归档,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通过学籍系统导入招生数据,审核辖区学校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异动、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学籍仲裁和毕业等业务;培训辖区学校学籍管理员,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咨询,联系上级部门解决学籍疑难;根据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复核学校学籍,做好学年初检查和统计分析。每学期初,刻盘备份、存档辖区学校学生完整学籍数据,报送市级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应用学籍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学籍、核实信息、数据维护、关键信息变更、分班、转学、毕业以及其他学籍异动等;发起学籍管理操作,扫描、上传佐证材料,协助家长及时处理学籍问题;每学期初,导出学校学生完整学籍数据,刻盘备份、存档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招生入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学校布局,合理确定辖区内公办学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按其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办学许可证以及各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招生。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中小学生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所属学校的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并在义务教育招生平台统一完成网上报名、录取工作。市招生部门负责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秋季招生时,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报读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学区安排其入学。各级各类学校应为其学习、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延缓入学的,凭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实行阳光均衡分班。在校期间,非经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原则上不得重新编班。分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学籍号和学籍信息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实行籍随人走,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每年9月30日前,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须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根据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录取结果,直接按《学生基本信息表》格式导出为电子学籍数据,导入全国学籍系统,系统自动查重核实身份信息无误后,生成全国学籍号。
已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唯一学籍号的,按全国学籍系统模板格式导入新生数据,再用招生入学功能调入原学前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根据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录取结果,按全国学籍系统模板格式导入新生数据,再用招生入学功能将原小学学籍档案调入。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根据市招生部门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单导入学籍系统,再用招生入学功能调入原初中学籍档案。招生部门提供的高一新生录取名单,应含有其唯一的全国学籍号和毕业学校、录取学校标识码。
第二十条 学籍档案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主,确有需要纸质档案的可由学校按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打印。学生毕业后,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刻盘、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同时,不得以学生无全国学籍号为由,拒绝其入学、转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残疾程度较重学生,由其就近入学学区学校建立学籍,并做好送教上门工作。
第五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三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变更、毕业升级、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退学、跳级留级、学籍注销和恢复等操作。学籍变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变动,确保手续完备、材料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关键信息需变更的,凭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传佐证材料发起并更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每年7月30日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问题学籍处理、在办业务清理以及毕业结业操作。每年8月10日,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受理转学申请。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跨省转学的,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打印、盖章的学籍卡。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转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材料,由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般程序为:学生家长持转学材料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一份→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生家长将审核完毕《转学申请表》提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上传《转学申请表》、发起转入申请→跨省转学的转入学校申请调档。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转入申请时间为学期末最后两周至插班考试前,其余时间不予受理。高一年级第一学期不予转学,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不予转学。
第三十条 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衔接为原则,且学生当年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对应年级高一录取分数线。未达到当年我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普通高中。
在外市参加中考的,对应转化为我市中考科目计算其成绩。学生需提供转出地市级招生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和各单科满分分值。
第三十一条 插班考试成绩由转入学校考试后两周内书面盖章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并注明各学科考试分值、满分分值和插班考试合格分数线。未通过普通高中插班考试合格线的不受理转入申请。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上述条件和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凭户口簿办理)。
(二)符合当年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或转业安置我市的军队干部子女(凭户口簿、政策性照顾生材料或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材料办理)。
(三)省内户籍申请转入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凭户口簿办理)。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转学一般程序为:联系转入学校参加插班考试→学生达到插班考试合格线→学生家长持转学材料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一份→转入学校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地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家长将审核完毕《转学申请表》提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上传《转学申请表》、发起转入申请→跨省转学的转入学校申请调档。
第三十四条 市内各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公办班)之间不得从中考录取分数线低的学校转入高分数线的学校,不得从市内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市内各民办普通高中之间申请转学的,经两校同意后,按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年级衔接原则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按我省中职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一次性完整告知转学条件和材料,在门卫室或教务处留存转学流程、咨询电话,备齐备足《转学申请表》和转学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转入手续审核完毕的,学校应按学位情况及时、有序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或者普通高中学生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一律不得先行安排学生进校上课。
第三十八条 转入学校须留存审核盖章完毕的《转学申请表》,并将《转学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全国学籍系统,用以发起转学操作。其他相关单位确有需要《转学申请表》的,可复印存档。转出我市的学生,可按转入地要求的《转学申请表》格式办理转出手续。
第三十九条 没有全国学籍号但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转入学校为其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全国学籍系统查重无误获得学籍号后,转入学校按照新生注册流程建立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因伤病、参军、留学以及违法犯罪等原因,连续停课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复学)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留存备查,并佐证上传全国学籍系统,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提供: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康复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发票等。
学生因留学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境外录取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有效签证等相关证明。
学生因参军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部队出具的参军(复员)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复学年级不得低于原休学年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按第四十一条办理续休手续。
第四十四条 收到学生休学、复学、续休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也未办理续休手续超过2周,学校多方联系无果的,视为辍学。义务教育年限内,学校须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学校应将辍学学生依法及时书面报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按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电子邮箱报送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到校复学者,或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退学。退学学生应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失踪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出国(出境)定居未按期复学的,经家长书面申请或多方联系无果的,学校核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出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的,学校按其高一年级全面考核合格后,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新学年开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跳一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五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相应学制教育年限的学生复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校长、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后颁发《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由校长、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后颁发《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规定学分和德育考核两者之一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50分者,准予肄业,由校长、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后颁发《广东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满普通高中规定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编制《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和电子版一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普通高中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应和学校学籍数据、毕业数据一并刻盘、归档永久保存。
第五十五条 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肄)业证书》,不予补发。经查属实的,可经其同学、老师、学校签字盖章后,分别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同意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的,学校须扫描相应佐证材料,上传到全国学籍系统,及时发起申请并核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的学籍变动管理操作,并分别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上传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驳回。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及时跟踪办理进程,遇到问题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变动管理。因涉及多部门操作或学籍系统数据异常无法按时完成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反馈问题。
第五十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其中考指标生、普通高中、高考报考资格的认定按有关文件执行。转学时,转入学校须书面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一式二份签名存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正式在编人员为学籍管理员,配齐配足学籍管理工作设备。
第六十条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和逐级培训制度。分管学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员名单须书面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学籍管理员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动的,须及时书面报备。
第六十一条 实行学籍管理员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学籍管理员周工作量,在校生500人及以下的学校,按该校周满工作量的25%计算,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一课时的工作量。
第六十二条 实行学籍管理设备专机专人专用制度。为保障学籍数据的安全、保密要求,需配置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要求性能可靠、网络畅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另须配有扫描仪(高拍仪)、打印机、刻录机及刻录光盘等辅助设备与耗材。
第六十三条 实行学生学籍复核制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应对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六十四条 实行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六十五条 学籍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学籍管理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外国籍、港澳台籍和华侨学生,其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招收境外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其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补充细则,报我局备案。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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